江西省养猪行业协会章程
(二〇〇五年五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定名为江西省养猪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是江西省从事养猪生产(包括饲料、设备、药械生产)、经营管理、加工运输、信息流通、科研教育等单位与相关企业和个人自愿参加的行业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坚决贯彻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宪法,遵照国家的法律、法规,树立行业道德,将全省养猪行业以及相关产业的同仁组织起来,做好行业协调、服务工 作,维护行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行业和会员的愿望和要求,协助政府搞好行业管理,在政府与猪业生产者之间起桥梁和纽带作用。开展有益的行业活动,树立 高尚的行业道德风尚,推动我省养猪产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为江西省农业厅,依法于江西省民政厅办理社团登记,接受江西省农业厅和江西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驻地在江西省南昌市省农业厅大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对养猪行业生产、加工、流通、经营等环节进行调查研究,为政府制定政策、规划、法规、标准等提出建议、咨询。
(二)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意见、要求和建议,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三)协调养猪行业各企业、各专业户的合作,推动横向联系,加强行业管理。
(四)开展养猪行业生产、加工、经营管理等有关方面的技术咨询、技术推广、技术交流,为猪业生产者提供技术指导、技术培训,不断提高猪产业的科技含量,降低生产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五)加强信息服务,组织参加行业的国际、国内展览会、交易会、拍卖会,组织举办省内的交易和专题研讨会、学术讲座;加强与中国畜牧业协会猪业分会的联系、协作,开展各兄弟省市行业之间的经济技术合作、信息交流的友好往来。
(六)制订行业行为规范,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营造行业内部竞争的良好环境,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七)向会员推荐优质可靠的种猪、饲料、机械设备、药品药械等。
(八)组织开展本协会的公益活动,编办内部刊物。
(九)承办政府及有关部门委办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企业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与名誉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我省养猪行业及相关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和手续: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可由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并经下一次理事会确认;
(四)由理事会授权本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期、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品行端正,不得有损协会荣誉。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会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半年或一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七十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五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为理事长或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的副理事长、秘书长。
本协会法定代表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理事长和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副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赞助;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技术推广与兴办实体收入;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经社团管理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 年 月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